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及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协的相关规定,确保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相关案件事能够依法办案,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规范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执业行为,提高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相关案件的能力。经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于2018年8月20日组建成立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督导办公室,并颁布《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工作规程》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提高本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相关案件的办案能力,保障本所律师的执业权益,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执业行为,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及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协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督导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导办公室”)依据本规程行使职权,督导办公室接受本所和合作人会议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所督导办公室对本所律师办理涉黑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指导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发现律师办案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办公室应加强公章管理,严格按照“先审批、后盖章”的流程管理涉黑案件的收案材料,防止私自收案收费情况发生。督导承办律师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档案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的情况。
第四条 本所督导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工作组成员若干,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包括案件备案、督导,与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对接、与其他律师事务所交流办案经验,组织全所律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和案件讨论等。督导组成员本人办理涉黑案件的,不得以督导办公室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自身案件督查事宜。
第五条 督导办公室应充分利用本所微信群、培训会等各种途径,宣传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正确做法、经验和成效。
第六条 本所督导办公室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对本所律师办理涉黑案件进行事前审查,对委托人、案件基本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向督导办公室主任汇报审查情况,由督导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2、对同意接受委托的涉黑案件进行备案,办案律师应当主动履行备案手续;
3、对本所律师进行涉黑案件办理、执业规范、执业风险等培训;
4、对本所律师办理涉黑案件过程中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5、对本所律师办理涉黑案件进行风险提示;
6、对本所律师办理涉黑案件过程中的执业权益进行维护;
7、对本所律师办理涉黑案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8、组织本所律师对办理的涉黑案件进行总结、交流;
9、与律师协会、司法机关进行对接,根据相关规定对涉黑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备案;
第七条 本所律师担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必须遵守本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收取费用各项制度。本所律师在接受涉黑案件委托之后,必须于当天及时向督导办公室书面报备案件相关情况,包括案发地、涉案人数、委托时间、委托人身份等情况,并填写《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第八条 督导办公室在收到律师报告之后,应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先后向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如遇紧急情况,督导办公室应监督律师及时向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九条 本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应当及时向督导办公室报告案件进展。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并随时接受督导办公室对案件相关情况的审查。
第十条 办案过程中,如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应当向督导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申请组织集体研究。承办律师报告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督导办公室集体研究辩护思路可行性并形成集体研究意见,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神和要求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第十一条 本所律师在办理涉黑案件时,如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应当及时向督导办公室汇报,可在与督导办公室沟通之后,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督导办公室在审查相关情况后,认为确有侵害律师执业权利事实的,应当督导律师坚持依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维权,防止言行过激。同时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第十二条 本所律师办理涉黑案件的,应当参加督导办公室开展的办理涉黑案件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提高办理涉黑案件的办案能力。同时督导办公室也鼓励律师将自身办理涉黑案件的经验进行总结并与大家分享。
第十三条 督导办公室对本所律师办理涉黑案件进展和动态持续跟进,监督律师依法办案,保障律师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执业规范。律师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要遵守监管场所规定,不得违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法庭秩序,尊重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办案人员等,遇有与控方或主审法官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情形,应当按庭审规则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沟通协调,或者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督导办公室发现本所律师在办理涉黑案件过程中存在违反执业行为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时,有权要求相关律师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做出书面报告对违规情况进行解释说明,经督导办公室审议之后,上报合伙人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