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同生
个人介绍
王同生,琅琊王氏二十二世孙。1987--1994年在桓台县公安局工作;1994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中-美、中-加刑事辩护交流成员;淄博市讲师团成员;首届淄博市优秀律师;淄博市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淄博市青年作家协会会员,淄博市小说家协会会员,著长篇小说《罪与罚》,《王同生律师辩护故事汇》在17K小说网连载,淄博晚报“老王说法”专栏嘉宾;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主任。
历任:山东理工大学《刑法应用》外聘教师; 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专长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减刑假释。
执业证号
13703199510240488
联系方式
手机:13708942650
网站:山东、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
部分案例
高X键故意杀人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杨X军绑架【杀人】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杜XX故意杀人案,经过二审、再审,无罪回家;
“3.15”张X兰特大杀人案【将死者弃尸井中】,无期徒刑;
田X所故意杀人案,有罪免刑;
邱X连故意杀人案【将死者弃尸井中】,有期徒刑15年;
羌X荣故意杀人案【死者身上32刀】,无期徒刑;
张X顺贪污、受贿案,缓刑;
王XX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案,有期徒刑6个月;
庞XX玩忽职守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张XX玩忽职守案,免于刑事处罚;
荆XX玩忽职守案,免于刑事处罚;
徐XX贪污案,缓刑;
杨XX挪用公款案,缓刑;
李XX贪污受贿案,缓刑;
于XX逃税案,缓刑;
韩XX挪用资金案,缓刑;
刘XX私分国有资产案,免于刑事处罚;
伊XX挪用公款案,缓刑;
荆XX受贿、玩忽职守案,免于刑事处罚;
孙XX贪污案,缓刑;
郭XX职务侵占、贪污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苗XX重大责任事故案,缓刑;
梁XX受贿案,缓刑;
袁XX玩忽职守案,免于刑事处罚;
孙XX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案,缓刑;
张XX挪用资金案,二审辩护,发回重审;
巩XX诈骗案,不起诉;
张XX放火罪案,二审辩护,发回重审;
王XX非法经营案,二审辩护,发回重审;
张X明绑架案,一审十年,二审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王X孝诈骗案,一审十年,二审辩护,无罪回家;
李X娟诈骗案,一审十年,二审辩护,无罪回家;
寿X营诈骗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何呈X诈骗案,取保候审回家【几年了】;
广东林XX诈骗案,不起诉,且获得赔偿;
刘X牛因合同诈骗被抓【涉及千万】,经辩护,取保候审;
魏X海抢劫案,公诉机关撤诉;
高XX盗窃案,缓刑;
先XX盗窃案,缓刑;
崔XX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缓刑;
魏XX容留、介绍卖淫案,缓刑;
高XX故意伤害案,公诉机关撤诉;
刘XX盗窃案,缓刑;
赵XX盗窃案,缓刑;
何XX抢劫案,缓刑;
黄XX抢劫案,缓刑;
荆XX抢劫案,缓刑;
陈XX抢劫案,缓刑;
霍XX盗窃案,缓刑;
周XX抢劫案,二审发回重审;
刘XX故意杀人案,15年;
伊XX交通肇事案,缓刑;
李XX侵占案,免于刑事处罚;
孙XX故意杀人案,15年;
荣XX抢劫案,缓刑;
王XX交通肇事案,缓刑;
杨XX诈骗案,缓刑;
李XX贪污、受贿案,缓刑;
周XX盗窃案,缓刑;
张XX抢劫案,缓刑;
杨XX敲诈勒索案,免于刑事处罚;
杨XX绑架案,撤回起诉;
杜XX故意杀人,二审发回重审;
张XX盗窃案,缓刑;
郭XX故意杀人案,缓刑;
郭XX交通肇事案,免于刑事处罚;
王XX交通肇事案,缓刑;
杨XX开设赌场案,缓刑;
李XX非法侵入住宅案,缓刑;
姚XX强奸案,缓刑。
© COPYRIGHT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鲁ICP备11025786号 官方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