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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公司法的修订与律师业务的拓展之公司章程制定

                         李军  

  新修订的公司法给我们律师在公司法律服务方面提供了充分的施展空间,从公司的创立到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利益的保护和最后公司僵局的解决、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等,律师都可以为其提供专业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
  以公司设立为例,现行公司法是以对公司的规范管理为主,大都是刚性的强制性条款。没有给股东设计自己的公司留有余地。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公司章程都是工商局的统一范本,当事人只是根据自己的公司的情况在工商局提供的章程上填空,结果所有的公司的公司章程都千篇一律。律师在公司设立方面的法律服务没有多大空间。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灵魂,就像建筑物的设计蓝图。公司的投资人想设立公司做什么、怎么做、要达到什么目标,都要在公司章程中具体约定。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法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公司法只需规范公司的基本框架,对于公司内部关系的规范,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应本着最有利于股东人和、最有利于资本增值的目的,求大同存小异,由投资者自己磋商约定。这也是制定公司章程的实质性内容。新修订的公司法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针对尊重股东权利,强化公司自治,增加了一些任意性规范。例如新修订的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公司法采取了任意性规范,公司投资人可以在公司设立时,根据实际需要磋商约定载入公司章程。
  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后,新设立的公司需要制定适应自己公司的章程。已设立公司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章程。律师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中会大有作为。因为,第一,律师业务实践中遇到的股东争议较多,协助当事人制定公司章程时,能够预见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未雨绸缪先行提醒当事人在章程中予以约定解决的规则。第二,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哪些是任意性规范,哪些是强制性规范,关于新公司哪些事情可以约定载入章程,哪些事情不能由股东约定。设立公司的当事人不可能很清楚,需要律师运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甄别是否可以在章程中有效约定。第三,在协助当事人制定公司章程中,律师可以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来起草制定章程,便于将来利用章程解决实际争议。律师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将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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