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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车祸,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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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光玉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执业经验丰富,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疑难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淄博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法在身边》栏目客座主持人。

  2008年7月的一天傍晚,天上下着小雨,孙某打着伞穿过马路,当孙某走到路中间时,由李某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由北向南冲过来,将孙某撞倒在地。李某见撞到了人,慌张之下驾车逃逸。片刻之后,韩某驾驶一辆奥迪A6又将已被撞倒在地的孙某撞出,韩某立刻停车拨打122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孙某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天三轮车驾驶员李某主动投案。经公安部门尸检,孙某系被撞击致死,但死亡是第几次撞击导致无法查清。数日后,交警做出两份事故认定书,分别认定李某、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孙某先后被两辆机动车撞击,从而导致了死亡的后果,那么李某、韩某谁应对孙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又如何承担呢?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的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这起事故中,李某、韩某又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

  在民事责任问题上,李某与韩某应当对孙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民事责任中,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形式,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举例来说共同侵权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就是典型的连带责任形式。具体到这起事故当中,李某和韩某的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形式,也就是数个行为人无共同过错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上认为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数个侵权行为间接结合的承担的是按份责任,例如某人在超高的违章建筑上导致高压电击的侵权。在司法实践中,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主要差别是:1、各行为人是否都有积极的加害行为2、它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的;3、各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本案李某、韩某都存在加害行为,二者行为对造成孙某死亡的结果不可分割,二者行为与孙某死亡之间都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中李某与韩某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孙某的死亡,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的承担与民事责任承担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分子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在本案中,如果是李某的第一次撞击导致了孙某死亡,那么韩某撞到的就只是孙某的尸体,韩某就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如果是韩某的第二次撞击导致了孙某的死亡,那么李某就仅仅是将孙某撞伤,也谈不上承担刑事责任。在无法查清究竟是谁的过失行为导致孙某的死亡前提下,李某、韩某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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