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          中文

搜索
确认
取消
这是描述信息
这是描述信息

追偿债务技巧之刑法篇

访问量:

  王同生

  1967年5月生,汉族,大学文化,1987年从淄博市人民警察学校毕业,分配到桓台县公安局工作,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1995年5月24日从事律师工作至今。2000年1月,被淄博市司法局评为“创人民满意活动”先进个人; 2003年被评为淄博市十名优秀律师之一。第二十一期全国高级律师培训班学员,中国——加拿大刑事辩护交流成员,现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这个诚信缺失的经济社会,债务拖欠是困扰众多企业的难题,即使是个人,因为经济活动活跃被动限于债务拖累当中也是常有之事,债务之累,犹如背负巨石,轻则导致企业流动资金困难,步履维艰,重则导致个人血本无归,进退两难。

  笔者在从业过程中,发现有些本来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仍然用民法的手段来追偿债务,不仅放纵了犯罪,还使债务追偿误入歧途。除了正常的调解、仲裁、民事诉讼之外,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巧妙运用刑法,也不失为追偿债务中独辟蹊径、行之有效的新手段。

  一家企业的业务员魏某,长期从事销售业务,业绩突出,但是自从魏某自己兼职从事辅助产品开发以后,为了补充自己的流动资金,对于单位的销售回款经常截流挪用,但很快就拆东墙补西墙,倒也没出什么漏子。但是,2006年冬天的一笔订单失败,使魏某挪用的单位销售回款10余万元迟迟不能填补。虽然魏某知道自己的做法不对,但是没有法律意识的魏某还是充满侥幸。不久单位发现了魏某的行为,敦促魏某将回款上交,但魏某因为所有的钱都入股到厂子里,厂子正处于投入阶段,确实没有钱还款,魏某又没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魏某拒绝还款。律师多次与企业沟通后,掌握了大量确凿证据,认为,可以提交部分证据以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刑法手段实现货款的追偿,在被当地的侦查部门拘留后,魏某亲属立即借款先归还了企业的货款。利用刑法手段,给当事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是迅速实现债务追偿的关键。

  2007年3月,一家博山的私营企业办公楼建设中,业主通过熟人介绍,以330万元的固定价格将办公楼施工交给一家建筑企业,这位中间人从中提取了中介费20万元。项目施工中,施工单位因为原材料原因,在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悄悄撤场,工程只进行到地基基础,但是根据合同的约定,业主已经支付超过工程进度的工程款。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合同,中间人不再谋面,私营企业面对烂尾楼一筹莫展。经过律师的分析和建议,私营业主先对已完工工程进行了质量和工程量鉴定,并现场作了公证。然后,收集了大量中间人支付工程和提取好处费的来往原始凭证,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中间人刑事拘留。在拘留后的一周内,鉴于施工单位与中间人的微妙关系,施工单位退还了多付的工程款,中间人全部退还了中介费。私营业主的办公楼项目也采用招标,选取了一家正规的建筑企业继续施工。目前,该项目即将竣工,企业主连称律师用巧计帮其挽回了损失,与律师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上面的两则案例,只是律师在帮助顾问单位和客户追偿债务中利用刑法手段,达到追偿民事债务的最终目的部分实例。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借助律师的策划和具体罪名的法定条件,充分沟通侦查部门,以最节约的成本,最高的效率实现债务的催收,达到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的奇妙效果。

上一页
1
2
...
43

© COPYRIGHT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官方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