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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了事与案结事了——重视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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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冰律师:教育背景:西北工业大学检测专业学士,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英语四级。业务专长:近十年的律师工作经历,先后承办刑事辩护、房地产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工商保险案件近千件,并担任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临淄城建开发公司等十几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具有从事股份制改制法律业务资格,系《鲁中晨报》律师、《淄博晚报》法律援助团成员,淄博职业学院兼职教师。

  为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最高法院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诉讼原则,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在实现“案结事了”这一目标方面,调解的功能和效果优于判决。目前由于社会观念、法制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健全,在现实条件下,调解在缓和社会冲突、弥补法律及诉讼程序的不足、妥善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优势愈加明显,“案结事了”就是对调解优势的最清晰概括。

  我认为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具有“案结事了”的意识直接影响案件的进展,以及能否顺利的化解纠纷。因此不能仅仅依靠法院来做此项工作,律师应义不容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律师是从接受当事人委托开始,即运用程序及实体上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从分析案情到搜集证据,从立案到开庭代理或辩护,从一审到二审、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等每一阶段律师均可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当律师运用娴熟的法律技巧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时,是站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而坚持法律实体、程序正义,还是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既解决纠纷又使之避免讼累?显然会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因为当事人会因为立场问题,相对于法官更加信任自己聘请的律师,这就是问题的关键。对个案来说,不通过律师仅靠法院来调解达到案结事了是非常困难的,例如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受害人律师可以动员当事人接受被告人的赔偿而不是将“官司打到底”;辩护律师应将巨额钱财用在赔偿受害人家属、争取家属的谅解,而不是用于“疏通关系上”。因此在诉讼案件调解处理过程中法官与律师的配合尤为重要。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最敏感的问题。两者虽属于同一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是在诉讼活动中确有角色差异,在朝着“案结事了”的目标前进的道路上是无法回避的。律师挣钱不容易,因为当事人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打官司的,换句话说,一辈子就打一次官司的当事人把他难以解决的事情委托给律师去办,如果办理不好或出现纰漏的话,律师所担负的压力非常大。但是某些法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不给律师好脸看,动不动就朝律师发脾气、冷嘲热讽,甚至在当事人的面前也不给律师留面子,这如何能发挥律师在案件调解中的作用呢?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律师代理费是按照法律规定收取的,律师不是那么愿意给法官分一杯羹的。再说,法官的收入是财政划拨的,而律师一般没有工资,所有收入是靠社会认可度、知名度来市场“分配”的。特别是年轻律师苦于没有案源,温饱问题仍难以解决。有些法官还有个不好的习惯,就是向当事人打听交纳了多少律师费,然后对当事人说“怎么交那么多,有什么用!”这就到了法官与律师难以配合的地步,一般这种情况的后果是调解不成只能判决,对判决不服的又上诉、申诉,典型的“结案了事”。

  建立法官与律师的相互监督机制是解决两者正常交往的良方。首先,互相体谅: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是非常累的,有些基层法庭的法官一年要审理200余起案件,光是写判决书平均一天半一份,还要保证判决准确性及调解结案率和较低的上访率;这些足以让律师尊重法官。其次,可以定期组织交流:法院系统和律师协会定期组织交流会,把一些难点、热点问题集中探讨解决;再次,可以采取背对背评价的办法,法官与律师互相不记名评价打分,得分排在首位、末位的作为奖惩的参考依据,据此可能使司法层次的腐败问题大幅度降低。

  建立法官与律师互相支持的平台有利于案件调解的落实。把一部分擅长调解的律师“抬”出水面,提高其社会知名度,让其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其名誉度,增加参政议政机会;向社会公开部分成功调解案例,舆论导向突出宣传“案结事了”。

  另外,倡导律师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作用,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既能分流诉讼、极大地减轻法院压力,克服诉讼的局限与弊端,使司法得到质的改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又符合国际上在发展调解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趋势。

  最后,我想法院的“5个禁止”的发布显然不是断绝法官与律师的正当交往,相反,构建法官与律师在诉讼调解过程中的良性互动关系更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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