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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困境,律师的商业性与社会正义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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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保学律师 1997年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 曾就职于上市公司,从事法律事务和管理工作近十年,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几年以来代理过数十起经济、民事和刑事案件。

  擅长业务领域:房地产业务 公司法律业务 经济纠纷 刑事辩护 等

  执业理念:律师不仅要通晓法律,更重要的是解决问题。

  执业信条:做律师要有正义感,不赢不该赢的案件 ,不输不该输的案件。

  一个律师刚刚打赢了一场重大官司,便立刻给他的当事人打电报:“正义已经胜利。”他的当事人立即十分火急地回电:“立即上诉!”这是一则关于律师的老笑话,笑话虽短,但抖出了三个包袱:一、胜利的不是正义的一方,二、当事人最关心也只关心结果,不管是否正义,三、当事人的利益就是律师追求的正义。前两个问题与律师没有关系或关系不大,第三个包袱则扯出了关于律师价值取向的职业伦理困境,亦称律师的商业性与社会正义的困境: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正义冲突时,律师应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还是以追求社会正义为己任?

  在理想的架构下,二者应该是统一的,“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然而现实中这种冲突是潜伏在所有案件之中的,这种“形式矛盾”,正如一枚硬币的两面,两方当事人讼争利益,一方站在合法正义一边时,一方必然要站在非正义一边,律师只能选择站在一方当事人的一边,所以当事人利益和社会正义之争是必然要发生的。这种立场的不同,也招来了社会对律师的两种绝然不同的正反评价,可谓毁誉参半。

  一、任何职业首要解决的是生计问题,除了喜欢过“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生活的圣人。律师通过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来创收,同当事人是契约关系、商业关系,既然是契约关系,就应当诚实信用,既然受托于当事人,自应对其负有忠实义务,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中寻求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途径。律师职业的商业性必然要求律师职业的价值导是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只有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才能体现出律师职业的商业价值,律师以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这是毫无疑问的。“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只是法律理想下的美好假设,仔细推敲这里面隐藏着一个逻辑错误,同“无辜者假设”理论一样,既然“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那么什么是合法利益必须经过最终的司法裁判界定,因为律师的职能不是协助法院发现案件真实,接受委托时,律师只能通过己方当事人知悉案情,律师职能之所在是作为一方的代言人,先天的站在己方当事人的立场上,不是最终的裁判者。若其孜孜以求之的并非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是合法权益或社会正义,岂非越俎代庖,将自身混同于法官?将社会正义置于当事人利益之上又何以取信当事人?所以律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律师职业存在的基本社会价值和先决条件。

  二、律师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一社会责任,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使命,是律师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一顶“红帽子”。公平正义是律师背后的“靠山”---法律的核心价值,律师籍此来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尊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公众的期待,社会公平正义堪称“律师的脊梁”,律师维护社会正义是从律师职业整体上来讲的,所以“脊梁”可能不关乎个体律师的“经济基础”,但关乎律师业的社会地位、未来发展方向。律师没有“脊梁”就失去社会公信和社会尊重,失掉良好的社会形象,导致整体的律师行业社会地位低下,行业被边缘化,甚至济身社会“下流”行业。如果律师远离或舍弃了公平正义去追求当事人利益,为了胜诉不择手段,甚至“无所不用其极”,最终只会饮鸠止渴。

  三、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正义,律师是无法做出取舍的,这种冲突也是职业伦理困境的成因,律师只能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因为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正义的冲突这一矛盾不可能由律师去了断,如果能理解“律师不是最终裁判者”,不可能维护实体正义。那么对这种冲突的根源和解决就会豁然开朗,这个平衡就是程序正义。在程序正义的平衡下,让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正义的冲突公平地付诸于最终的司法裁判。“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律师维护的只是“看的见的方式”。律师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方法应始终固守在法律途径内、法律框架内。在正当、理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因此律师维护的社会正义是程序正义,或者说律师是通过维护程序正义间接的实现实体正义,律师不是最终的裁判者,律师不可能直接维护实体正义。“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律师既不是代表正义的天使,也不是代表邪恶的魔鬼,律师不代表任何一方,律师所要做的就是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司法的整个过程,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实现和体现程序的正义价值。”律师应当坚守的是一种“不必然服务于实体正义,但必须服从于程序正义”的职业伦理原则。在任何一个案件中,只要有一方的律师是站在了违背实体正义的一面,另一方律师就必然是站在了符合实体正义的一面。如果把律师看成是追求社会实体正义的高尚道德的弘扬者,就会使律师这个职业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使这个职业所要求的抗辩性无法实现,因为要做高尚道德的弘扬者就无法同代表实体正义的一方进行理直气壮的抗辩。

  当然,律师维护社会正义是辅助性的、有限的,对维护社会正义起决定作用的是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但律师制度又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制度,作为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律师和律师业需要壮大、发展,所以在艰辛漫长的法治道路上,律师即需要商业性来构筑发展壮大的“物质基础”,又需要来自社会正义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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