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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谈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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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风采

  编者按:王同生律师表面憨厚,内心狡猾大大的,属于典型的大智若愚。他于2006年辞去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主任之职加盟大地人律师所,给以刑事辩护见长的大地人律师所增添了亮色,他的刑事辩护业务,我无意于夸他做得多么好,再多的溢美之词也难免挂一漏万,我只想说他的专,同生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这在大地人律师所乃至淄博律师界,应无第二人。常言说“十年磨一剑”,15年的律师生涯只做刑事案子,着实让我们同行肃然起敬,因为有十余年的专,方有今天的精。去年的所刊曾刊登王娜的文章《刑辩律师王同生》,今年,我们从他的个人网站里收集了一些材料,剪辑、编排了以下文字,让我们再次一睹其刑辩律师的风采。

  刑辩律师谈办案

  王同生

  王同生律师:1967年5月生,汉族,大学文化,1987年分配到桓台县公安局工作,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1995年5月24日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997年,任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2000年10月起任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先后被评为桓台县“严打”先进个人、淄博市“创人民满意活动”先进个人、桓台县首届“优秀律师”、淄博市优秀律师。第二十一期全国高级律师培训班学员,2008年1月作为中方代表出席了中国---加拿大刑事辩护技能论坛,先后在国家一级出版物《法学论文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韵》及其他报刊发表文章30余篇。现为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委员,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支部副书记、刑事部主任。网站: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

  一、用心辩护

  2007年4月13日晚,受害人朱月(化名)因孩子在外面上网没有回家,与其丈夫争吵后离家,被人用锐器捅伤心脏死亡。过路人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7年4月15日,吕高(化名)因在家中看黄色录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07年4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于2007年10月17日起诉到法院,之前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被告人亲属委托的时候,案子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因为做律师之前我从事公安工作十年,1995年辞职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坚持走专业化的道路,专门办理刑事案件,我比较相信自己的第一感觉。通过和当事人的亲属交流,我觉得这个案子应该有问题,用我的话说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案子。如何办理本案,我已了然于胸。具体做法是:

  1、承接案件后和当事人亲属交心,请他们理解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做法,不要产生误解,使律师无后顾之忧、轻松上阵。

  在接受委托的同时,我们详细地和当事人亲属交流了相关办案思路,明确告诉他们,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需要技巧的,特别是一些有出入的案件,如果不讲究技巧一股劲的往前冲,有时会起到相反的作用。特别是本案,基于个别政法人员认为律师“教着被告人说话”,为了增强被告人口供的可信度,我决定少会见被告人,少谈案情,为庭审做准备。并且举了以前我办理的相关案例得到了当事人亲属的认可。

  2、会见被告,任被告人继续糊涂下去。

  办理刑事案件,就被告人而言,该明白的叫他明白,该糊涂的任他继续糊涂,这是我自1995年以来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一贯做法。有的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面面俱到,事无巨细的向被告人把所有的问题都交代得非常清楚,恐怕被告人不懂,恐怕被告人“说错话”,恐怕当事人说他不负责任。不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很多情况下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本案为什么“任被告人继续糊涂下去”?因为,在同当事人亲属交流的过程中,得知被告人“很老实”,老实得近乎“愚”且没有文化。他不可能懂得法律,更不可能了解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如果他在庭审过程中说出专业法律术语,对庭审过程了如指掌,审判人员会怎样认为?再者,我判断,根据办案的特殊性,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虽然作了有罪供述,但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很可能“翻供”,本次律师会见也很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到底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真实的?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供述是真实的?是需要综合认定的。抛开其他因素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让被告人以他特有的方式说出他要说的话,应当比被告人用专业法律术语说出“法律语言”,在现有的法制环境下,可信的多。

  我的判断是正确的。我们会见被告人吕高时,他得知我们是律师后,哭着说:“俺没(作案)呀,俺就不认识她(被害人)”。

  我当即决定结束会见。

  后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一个“奇特”行为,对本案的结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印证了我“任被告人糊涂下去”是对的。被告人吕高在开庭时,竟然“睡”着了。

  事情是这样的:到了开庭时,审判人员问被告人吕高对起诉书的看法,吕高还是那句话:“俺没(作案)呀,俺就不认识她(被害人)”。

  到了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举证需要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审判人员问被告人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喊了被告人三遍都没有反应,原来被告人“睡着了”。法警在后面推了被告人一下,他才醒来。“你这好,一家人给你开庭,你怎么睡觉呢?”

  吕高还是那句话:“俺没(作案)呀,俺就不认识她(被害人)”。

  这也是吕高在庭审过程中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至此,大家应当认可我“任他继续糊涂下去”是对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受害人朱月的死亡,是否是被告人吕高所为,本案证据能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人的庭审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受害方的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并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

  辩护人意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矛盾点很多,且公诉方不能提供关键的证据作案工具——凶器,依法应判令被告人无罪。

  案件结果,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一、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二、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2008年4月25日,给被告人吕高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回到家中。

  作为律师,用心办案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二、机智的庭审发问

  庭审发问往往能显示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素质,我的体会是不乱问、有重点、随机应变。

  有一个故意杀人的案件,在庭审提问阶段,被告人“顺着问题回答”。

  公诉人问:“你是否想杀死他”?

  被告:“不想杀他”。

  公诉人问:“你不想杀死他吗”?

  被告:“想”。

  公诉人问:“你把受害人推到河里,能不能把他淹死”?

  被告:“不能”。

  公诉人问:“不能吗”?

  被告:“能”。

  我发现这个情况后,也向被告人问了几个问题。

  我问:“你作案的那一天穿皮鞋了吗”?

  被告:“没有”。

  我问:“没有吗”?

  被告:“有”。

  我问:“那天你戴手套了吗”?

  被告:“没有”。

  我问:“没有吗”?

  被告:“有”。

  发问完毕后,我解释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其实我刚才提问的问题与案件事实没有什么联系,我只是想当庭证明被告人归案后在回答问题时,处于一种‘顺着问题往上爬’的心态,恳请充分考虑这一个细节以及这个细节所反映的问题”。

  还有一个强奸案子,我给被告人辩护。根据公诉需要,公诉人申请了一个40岁左右的证人出庭。

  作为证人,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有问必答,积极配合。当我发问的时候,就三个字“不知道”。当我发现这一情况后,先是一愣,然后随机应变,加快了提问速度连着问了六个问题后,扔出了两个问题:

  我问:“你的出生年月日”?

  证人:“不知道”。

  我问:“你的家庭住址”?

  证人:“不知道”。

  然后我说:“请书记员将我刚才提出的问题及证人的回答记录在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一个连自己的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都不知道的人,能否作证?请考虑其作证资格。”

  三、情感辩护

  情感辩护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注意使用的技巧。

  “父亲死了,母亲接受审判。今天,被告人刘某年仅十二岁的女儿正在考试。她不想成为孤儿,她在祈祷,在祈求,在祈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给她母亲留一条命,给她留下母爱。我期待她的愿望能够实现,让我们共同祝愿她能考一个好的成绩”。

  这是我在为被指控故意杀人的刘某辩护时发表的辩护意见中的一部分,应该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被告人刘某最终被判无期徒刑。

  事情是这样的:

  刘某的丈夫宗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常做违法的事情,曾经两次被判刑,属于“二进宫”,宗某不但不思悔改,还经常对刘某施以暴力虐待,并拟将罪恶之手伸向刘某身边的人,刘某为了使自己及身边的人不受侵害,便想将宗某杀死。

  靠自己一个人的力量是不行的,经长时间观察,刘某找到了一个可以帮助自己的人。一日,他们借故将宗某罐醉后,用绳子将宗某绑了起来,用锤子将宗某杀死,投尸井中。后,案件告破,刘某被抓获归案。

  我承接了这个案件后,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发现被害人的过错很大,于是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取证,村委出具了证明,相关的证人作证,开庭前准备好了十余页辩护词。其中有这样一段:“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刘某是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依法应当受处罚,但是,就本案的量刑来说,以下情节是不得不考虑的:受害人经常对被告人实施暴力侵犯,被告人已经被受害人打怕了。被告人不敢向受害人提出离婚,受害人多次威胁被告人如果提出离婚就杀她全家。被告人也不敢报案,受害人本身已经两次被判刑,仍屡教不改,如果报警受害人事后一定会伤害被告人本人及其家人。而受害人一直寻找机会想伤害被告人身边的人。被告人为了使自己身边的人不受伤害,没办法才选择了犯罪这一条路。被告人不想犯罪,不想被判刑,应当说是受害人将被告人逼上了犯罪道路,是受害人逼着被告人将其杀死”。

  说实在话,我看完了卷宗材料后也很同情被告人,更同情被告人的孩子,又加上开庭的当天被告人的孩子正好考试,才说出了本文开始的那段话。

  最后,刘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后,我再次到看守所会见刘某,刘某的精神状态好多了。刘某见到我就像见到亲人一样,说:同监室的人都说我结了一个好果子,谢谢你,王律师.

  刘某的家人也非常满意,给我送来了写有“仗义执言,为民请命”的锦旗以示感谢。

  四、刑辩律师的职业道德与良心

  几年前,我承接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最终被告人保住了命。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对我千恩万谢,可我就是高兴不起来。

  事情是这样的:被告人和被害人一同出差,住在一宾馆的标准间内,第二天早上,宾馆服务人员发现被害人身上多处伤痕已死亡,房间里的床上、地上、墙上都有血迹,被告人身上有一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通过会见被告,查阅卷宗,被告人的供述对其本人有利,卷宗材料,也无法推翻被告人本人的说法。但是,作为辩护律师,我却发现了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致命的情节,这一情节足够推翻被告人对自己有利的所有情节,依法很可能判处死刑。而这一情节其他人都没有发现。

  我和被告人家人进行了分析,他们也非常同意我的意见。

  既然被告人不想让作为律师的我知道,我也没有向他本人挑明。

  开庭时,又冒出了一位辩护律师,当时我很纳闷。一打听,原来是被告人本人自己请的律师,家里人不知道。上午要开庭了,这位律师早晨一早会见了一下被告人,便匆匆上庭。

  庭审过程中,另一位辩护人就他认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发问,当问到第二个问题时,我就不让他问了,因为问多了,会引起其他在场人员的注意,发现那一个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情节。

  庭审过程中及开庭后,受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提出了数十个疑点,来推翻被告人自己的说法,后来又开了一次庭。但是,所有人都没有发现真正的问题。

  案件宣判后,我去会见被告人。我向他提出了这个关键的问题,他也不承认,进行辩解。第一种辩解,我给他驳回;第二种辩解,我给他驳回;一共有六种辩解法,我都一一给驳回,最后,他最终承认了我的分析是对的,并和我认错说:不该不相信我,另请的律师差一点误事等等。

  当时我的心情很复杂。我宁可相信我的分析是错的,我非常希望被告人能够说服我。那样,我既能对得起一个律师的职责,对得起律师的职业道德,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而现在,总觉得对不起自己的良心,更对不起受害人。

  最终,作为一个律师、一个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严格依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服务应该是对的。

  作为一个人,对不起自己的良心,对不起受害人;作为一个律师,对得起律师这个职业,对得起当事人。

  五、结语

  最后,作为一个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多年的律师,向全国的律师提一个忠告:当你办理刑事业务的时候,千万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要用心,要动脑子,不要说过头的话,不要做过头的事,要小心、小心、再小心,谨慎、谨慎、再谨慎。风险如同你的影子,时时跟随着你。

  刑辩律师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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