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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王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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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同生,一位具有十五年从业经验的刑辩律师 ,经历过无数次法庭的唇枪舌剑,无数次疑难案件的磨炼验,除了形成了严谨的办案作风,负责的办案态度。他的每一次办案都充满了智慧,他的每一次辩护都闪烁着法律的光芒……
一、寓情于法,以情动人。
  张琴伙同他人,将其丈夫杀死,移尸井中,毁灭现场,侦察过程中,拒不配合,多次翻供,可谓“认罪态度”不好,都认为张必死无疑。
  王同生律师受理案件后,发现以上情节对张极为不利,又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便到张琴村中及张的亲朋中调查,得知其夫作恶乡里多年,品质极端恶劣,是“二进宫”者,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等其他情节,便做通了张所在的村委会及相关当事人的工作,消除了他们的顾虑,请他们出具证言,当庭提交给合议庭,并指出“严打”的对象应是像死者那样“无恶不作,不思悔改,危害乡里”的不法之徒,虽然张杀人是违法的,是犯罪行为,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张也是为社会除了一害……
  开庭时王同生律师得知张琴的女儿正在参加考试,王同生律师为了从情感上影响审判人员及公诉人员,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发表辩护意见时说了这样一段话:“父亲死了,母亲接受审判,今天,被告人张琴年仅十二岁的女儿正在考试,她不想成为孤儿,她在祈求,在祈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给他母亲留一条命,给他留下母爱。我期待她的愿望能够实现,让我们共同祝愿她能考一个好的成绩”。
  最终,合议庭考虑了辩护意见,对张判处无期徒刑。回访时,张说:“谢谢你,同监室的人都说我结了个好果子”。事后,张的亲属送了一面写有“仗义执言,为民请命”的锦旗,以示感谢。
二、执着于法,陪当事人坚持到最后的胜利。
  广东省澄海市林强,因涉嫌诈骗230余万元被逮捕,林强家人多方努力,仍无结果,便找上王同生律师,为林强进行咨询、辩护。
  侦察阶段,王同生律师把手续交给办案人员后,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以种种借口推脱。王同生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到办案单位往返一次要行程三百余公里,第四次找到办案人员时,才允许会见,但不能问案情。“不涉及案情,怎么提供法律咨询呢?”,经王同生律师争取,办案人员才同意问案情,但不能问具体情节。
  两名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当时法律规定办案人员可以在场。为了尽可能多的了解案请,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王同生律师有意安排另一位律师和办案人员谈话,转移办案人员注意力,拖延时间。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得知:犯罪嫌疑人的哥哥从案发地骗取了相关单位的信任,将价值二百余万元的货物发给林强,由林强卖掉。但是,林强对他哥哥如何取得货物,一概不知,并且货款全部给了他哥哥。很明显林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诈骗的共同故意,不应构成诈骗罪。王同生律师把自己的意见从法律方面详细与办案人员进行了交流。可是,侦察机关仍就向当地公诉机关移送起诉。
  王同生律师又将辩护手续交到公诉机关,先后10余次与办案人员交流,并将自己的辩护意见打印,交给办案人员,建议将林强无罪释放。经努力,检察院对林强作出依法不起诉的决定,将林强释放回家。
  被关押近一年半的林强非常感谢,送来了写有“法律卫士,恩重如山”的锦旗表示谢意。
  一年的交往,王同生律师获得了林强及其家人的信任。林强委托王同生律师代理国家赔偿部分。王同生律师交律师代理手续时,检察机关坚持律师不能代理国家赔偿部分。只收下了当事人的赔偿申请,不收律师手续。王同生律师有意只留下律师电话,再加上国家赔偿是有程序性规定的,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被申请单位不予理睬,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相关要求。
  十余天后,检察机关给王同生律师打电话,让把律师代理手续交过去。为了争取主动,王同生律师故意不接电话。检察机关无奈给王同生律师发来了挂号信。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检察院决定因关押林强近一年半赔偿林强14935.12元。
三、执法律之利刃,善恶分明,仗义执言。
  荆强带着一个施工队在某市一单位施工,因工程款甲方分文未拔,职工工资发不出,职工有意见,使工程无法进展,便从工地上拉出价值2万余元的甲方供材卖了,所卖款项全部给职工发了工资,自己分文未得。甲方以盗窃罪向当地公安机关告发,荆强被拘留,甲方要他赔偿损失2万余元。王同生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荆强根本不构成盗窃罪,因为他分文未得,根本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构成盗窃罪必不可少的条件,不具备这个条件就构不成盗窃罪。确定了如下思路,一个目标:争取荆强早日出狱;路子有两条:一是争取无罪释放,二是争取取保候审,再就是所谓的损失尽量不赔,也不应该赔。王同生律师连夜赶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第二天一早打印成书面材料,然后带全了有关手续去了某市。当天下午找上办案人员后,谈了个人看法。办案人员坚持荆强虽然分文未得,但卖了甲方供材给职工发工资,就是省了他自己的钱,就等于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关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不存在等于的问题;再就是给甲方盖楼,钱就应由甲方出,荆强本来一分钱也不该出,更谈不上省钱的问题。经据理力争,办案人员向领导汇报情况后,下午4时答应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但手续必须次日上午办理,考虑到荆强施工期间欠了当地人材料款及办案人员地方保护倾向,想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荆强也难以脱身,当地债权人很可能抢人,于是与荆强家人取得联系,考虑到淄博的车号会引起注意,便让其在日照的亲戚带两个人开车在公安局门口等,第二天办手续时,王同生律师发现公安局门口对面有一个红色桑塔那轿车,翻挂着牌子,16个小伙子在一旁等着,就知道走不掉了,主动向公安局人员反应情况,请求帮助。但办案人员不管,没办法,只有在公安局大院等着,找机会脱身。一直从上午八点僵持到下午五点,期间债权人也来威胁要钱,“甲方”领导也要求把荆强留下“对帐”,考虑到下班后被强行从公安局赶出,荆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在“甲方”施工的又多是老乡,就随“甲方”领导来到了工地上,夜里11点,在老乡的帮助下,悄悄的跑出来租了一辆车连夜赶回家,荆强再未受追究。此事,在报纸上以“维护法律尊严,敢于仗义执言-----律师王同生不畏艰险,毅然承担异地辩护”为题发表。
  经过多年的历练,王同生律师已经成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办理刑事案件的优秀专业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的案件占50%以上,辩护意见多被采纳。为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王同生律师还创办了“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www.guilvshi.com),给各阶层的公众义务解答法律咨询。
  一个优秀的律师,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承担了比别人更多的社会责任。
  这就是我眼中的王同生律师。(本文除律师外,其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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